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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功能用语简介(一)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杨明桦 2014-10-01 一、前言 手段功能用语或步骤功能用语之认定与解释,目前尚缺乏能够一体适用之规范,使得每件发明专利案,都需要依照事实加以判断个案。 二、以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请求项 (1) 以功能界定 对于请求项之界定,通常采用方式: 1. 物之发明:以“结构或特性”界定请求项。 2. 方法之发明:以“步骤”界定请求项。 若某些技术特征,无法以上述之结构、特性或步骤界定的话,或者以功能界定较为清楚的话,即以功能界定之请求项方式。 根据专利审查基准,依照说明书中明确且充分揭露的实验或操作,若能直接确实验证该功能时,得以功能界定请求项。并且请求项中包含功能界定之技术特征,解释上应包含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之实施方式。 (2) 手段功能用语(步骤功能用语) 例如在某些发明案中,数个技术特征难以结构形式描述彼此关联性,像是信息、通讯及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案等,常用以功能界定其数个技术特征,例如: 1. 一种计算装置,用以撷取接收讯号之波形函数; 2. 一种显示设备,用以显示产生一代表反应物之三度空间结构影像; 因为一种计算装置或显示设备系数个技术特征所构成,如果在请求项中繁杂叙述数个技术特征之运作,实在不属于好方法。所以一种简洁撰写方式是将此数个技术特征,其所结合后所产生新颖的功能或应用,用以此「功能」来界定此数个技术特征,即为手段功能用语之目的及作用。 三、手段功能用语(步骤功能用语)之解读 (1) 我国专利法施行细则之规定 根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八项,对于技术特征组合发明进一步规定,「复数技术特征组合之发明,其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得以手段功能用语或步骤功能用语表示。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应包含发明说明中所叙述对应于该功能之结构、材料或动作及其均等范围。」 (2) 所记载之均等范围 根据上述专利法施行细则之解释,请求项中以手段功能用语或步骤功能用语,表示其技术特征者,解释其申请专利范围应该根据: 1. 说明书中所叙述对应于该功能之结构、材料或动作及其均等范围。 2. 非以其所载之功能。 意思即,审查委员只在说明书内容里寻找、判定其实质均等对应之内容范围,故此时仅以说明书内所揭露技术特征之内容来限缩权利范围。 四、手段功能用语(步骤功能用语)之判定 请求项中物之技术特征,以手段功能用语表示时,或方法之技术特征,以步骤功能用语表示时,其必须为复数技术特征组合之发明。 是否为手段功能用语或步骤功能用语,请求项中之记载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 使用「手段(或装置)用以(means for)……」或「步骤用以(step for)……」之用语记载技术特征。 2.「手段(或装置)用以……」或「步骤用以……」之用语中必须记载特定功能。3.「手段(或装置)用以……」或「步骤用以……」之用语中不得记载足以达成该特定功能之完整结构、材料或动作。 五、结语 以手段功能用语所撰写之请求项在审查时,可能为认定请求项所主张的范围,而要求限缩解释为说明书所揭露之「可完成该功能的必要结构、材料」及其均等,若说明书内未揭露之结构、材料;以手段功能用语是一种简便的撰写方式,但相对也可能带来限缩权利范围之困扰,所以通常不鼓励专利申请人采用手段功能用语撰写请求项。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条释义103.6.13版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施行细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经济部智能财产局 MPEP对于手段功能用语审查的最新变革暨我国智能财产法院的相关判决探讨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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