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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耗尽原则
权利耗尽原则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15

一、前言

赋予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专利物品之权。以下根据专利法逐条释义解说之。

二、权利耗尽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58条之六,「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品贩卖后,使用或再贩卖该物品者。上述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

专利权人制造、贩卖或同意他人制造、贩卖之专利真品(物品),若从真品中已获取利益,若再对真品主张专利权,将影响私权与公益平衡之问题;因此,真品第一次流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已经行使其专利权,表示真品之权利已经耗尽,不得再享有额外权能,即权利耗尽原则(principle of exhaustion)。即一旦权利耗尽,每一件已流通出去的真品,专利权人不再具有权利。

所谓「真品」,即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贩卖或同意他人制造、贩卖之专利物品。

三、不以国内为限

权利耗尽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该真品,专利权人都无权干预,但非指该专利所属之权利从此被用尽。共分为国内际耗与国际耗尽二种:

(1) 国内耗尽原则:
侧重专利权人之保护,专利权只会因将真品投入国内市场而权利耗尽,不因在国外实施而耗尽。
1. 专利权人仍享有进口权。
2.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进口真品于国内、不允许真品自国外平行输入,则构成侵权。

(2) 国际耗尽原则:
侧重公共利益之保护,即使专利权人将专利物品投入国外市场,亦造成包括进口权之权利耗尽,无法禁止他人进口该物品。
1. 专利权人对于真品之进口,行为不得主张权利。
2. 若我国境内之专利权人与外国专利权人非同一人的话,即使他人在外国合法取得专利物品,仍不得进口至我国境内销售,否则将构成侵权。

(3) 我国采用国际耗尽原则
民国100年11月29日三读通过修正,我国权利耗尽原则明确采用国际耗尽原则。

四、我国平行输入

对于专利品之平行输入,我国采国际耗尽原则后,因专利权已耗尽。所以国外上市流通之专利品,其贸易商之进口行为:

1. 虽未取得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亦不得主张进口权。
2. 不得禁止真品之平行输入。

五、结语

国际厂商间往往因跨国产业链之庞大,彼此间产品技术交错复杂,所以涉及授权与权利耗尽相关须知,除了与该厂商签订专利授权契约外,并须了解下游厂商相关合作关系之产品,以不致于被控诉侵权。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步释义 103.6.13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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