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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效力所不及
专利权效力所不及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15

一、前言

专利权固然是保护发明人而赋予其合法排他之权利,即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之前提下,同时又维护技术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利益,以维持正常之交易秩序及研发秩序。以下根据专利逐条释义摘要如下。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逐条释义简述之。

二、非出于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

英国专利法第60条第5项(b)款「It is done for privately and for purpose which are not commercial」,多数国家主要所采取之免责要件,必须该行为:
1. 客观上未公开
2. 主观上不具有商业目的

然而Private use定性依照我国法制,可区分「私人行为」与「未公开行为」两种不同选项,进一步将其采取为「未公开行为」,其范围内容将更易于了解。而非商业使用行为,在本质上仍对于专利权的侵害,因此类型为即使免责仍不宜公开,以致造成太大之专利权损失。又商业目的之意义,并不设限于「以营利为目的」。

三、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而实施发明之必要行为

通常基于原技术之基础,必须取得专利权人同意始得以进行研究、教学或试验的话,将妨碍而不利技术之创新,故违反专利法之基本精神。故研究、教学或试验行为对于技术创新及学术之贡献,倘若无营利行为且不致影响专利权人之商业利益,此为专利权效力所不及之事项。

1. 所指研​​究或实验,不仅指学术性研究或实验、亦包含工业上之研究或实验。
2. 实施发明之必要行为,涵盖研究实验行为本身及直接相关之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等实施专利之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以免偏离研究、实验之目的,进而影响专利权人之经济利益。

四、申请前已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1) 先使用权:
由于专利法条规定,专利申请是采先申请原则,所以申请取得专利权之人不一定是先发明之人、或先实施发明之人。假设授予专利权后,对先实施之人主张专利权,此显然不公平将造成先实施人投资浪费。因此,各国均保障主张先用权者
具排除专利权之效力。

(2) 国内实施:
1. 在国内已制造相同之物品或使用相同之方法,包括贩卖、使用或进口相同之物品,或是依据相同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
2. 不限于自己实施,委托他人实施者亦适用本规定;例如受委托之人之制造亦属先使用权之范围。

(3) 已完成必须之准备:
为了制造相同之物品或使用相同之方法,已经在国内做了必要之准备。

A 客观上可被认定的事实:
1. 已经进行相当投资。
2. 已完成发明之设计图。
3. 已经制造或购买实施发明所需的设备或模具。

B 不可被认定的事实:
1. 主观上实施发明之准备。
2. 购买实施设备而向银行借款准备行为。

(4) 保留权利

专利申请人之发明于申请日前虽经公开,符合第22条第3项之规定,仍具6个月之优惠期,故专利申请人若已声明保留其专利权的话,自应优先保障专利申​​请人之权益。本款所称专利申请人,包括实际申请人及其前权利,其保留权利:

1. 如发明人未声明保留权利,则在申请日前得知者可立即实施该发明,并享有先用权。
2. 如发明人声明保留权利,但未在6个月内申请专利,则得知者可实施该发明,并享有先用权。

五、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对于进入我国境内进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陆地运输等,以及其上为维持运作所需之装置,专利权所不及。

六、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被举发而撤销

假设专利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权,即使获准专利得依法提起举发;若举发成立,撤销专利权确定后,其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即非专利申请权人自始至终都未取得专利权。
1. 专利申请权:指得依本法申请专利之权利。
2. 专利申请权人:指发明人、新型创作人、设计人、其受让人或继承人

七、结语

举例,发明人是否申请专利依其意愿,若一直不提出申请,不仅影响他人开发、投资之意愿,亦阻碍产业发展,故将期限设定为6个月。故专利精神,除保护权人合法权益外,仍基于社会公众之最大利益考量。


参考
专利审查基准
专利法施行细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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