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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之效力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15 一、前言 根据专利法逐条释义,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是有关发明专利权之效力规定,同时也对专利权之范围作了界定。以下对专利权之效力之摘要内容。 二、排除他人实施之权利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之一「发明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该发明之权。」 专利申请案经过专利专责机关之审查,符合可专利性之要件,则国家授予有一定期限之排他权利: (1) 排他权 其意涵在于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专有排除他人实施其专利之权,因专利权属于无形存在之权利,非一般有体财产,故称为无体财产权。 (2) 专利权 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作享有竞争上之优势,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发明。专利权具有经济上、商业上之利益与价值,为让与、继承或设定质权之标的。 发明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该发明之权。广义具三种模式,实施所谓发明之权: 1. 专利权人自行实施: 专利权人自行使用自己的设备及技术制造专利物,或将其方法专利自己在制造中应用。 2. 授权他人实施: 自己不实施,利用授权契约,授权他人实施。 3. 将专利权让与他人实施: 授权他人实施,专利权主体并未异动,让与则为专利权主体发生变动。 三、发明实施的具体态样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之二「物之发明之实施,指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之行为。」 实施具体之态样,共分「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与「进口」五类。从事此五种行为中至少一种,才构成侵权;反之,五种行为以外,不构成直接侵权。 (1) 制造: 以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而言,作出具有请求项所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物;以设计专利而言,作出具有设计专利的图式所表征之物品。 (2) 为贩卖之要约: 除为贩卖要约行为外,亦包括意图销售专利产品之行为,即“要约及要约之诱引”;行为人明确表示其贩卖意思者即属之,如物品标示售价并陈列、于网路、报章杂志或媒体广告等。 (3) 贩卖: 有偿让与专利物品之行为,包括买卖、互易等行为。 (4) 使用: 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之行为,包括对物品之单独使用、或为其他物品之部分使用。 (5) 进口: 共分为“国内制造而进口”、“国内贩卖而进口” 、及“国内使用而进口”之三种目的。 四、发明实施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之三,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及使用、为贩卖之要约、贩卖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权。 简言之,专利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之以下权利: 1. 不可使用专利方法之权。 2. 不可使用依专利方法所制成之物品之权。 3. 不可为贩卖之要约依专利方法所制成之物品之权。 4. 不可贩卖依专利方法所制成之物品之权。 5. 不可进口依专利方法所制成之物品之权。 五、结语 因此,假设专利权人拥有是“一种可弯曲螺丝”发明,则专利权人则具有排除他人进行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进口“一种可弯曲螺丝”之权利。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条释义103.6.13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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