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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上与非职务上之发明
浅谈职务上与非职务上之发明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专利工程师杨明桦
2014-09-16

一、前言

日本政府预计在2015年国会上提出专利法修正案,计划将员工在职务上发明的专利权,将从现行「员工所有」无条件改为「公司所有」,以提升日本产业整体竞争力。我国对于职务上发明之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七条、第八条简述之。

二、雇佣关系存续认定

(1) 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雇用人提供资源环境、支付薪给与受雇人,受雇人提供劳力、心智,形成彼此供需关系。

(2) 雇佣关系存续

A. 职务上发明
当受雇人在雇佣关系存续时,基于本身职责所授与之工作范围所完成之发明,其要点:
1. 发明是属于工作范围内。
2. 发明是执行职务之结果。

所以,受雇人本身执行职务所负担之工作内容,必须为直接或间接关系之发明。

B. 非职务上发明
即使雇佣关系存续中,完成与职务无关之发明,则非属职务上发明;所以并非所有在雇佣关系存续中之发明,均属职务发明。
因此,是否为职务上之发明,取决于职务工作内容与发明、新型或设计之内容比较,而不单以雇佣关系存续与否、即是否于上班时间内完成判定之。

(3) 适当报酬

专利法第七条第一项,其中表明「雇用人应支付受雇人适当之报酬」;因为专利权为无体财产权,具财产价值,而研发成果所得专利权产生之价值可能远高于受雇人依雇佣契约之报酬。鉴于此情形,使受雇人享有额外之报酬,才符合公平性。

三、所使用之资源环境

所谓职务上所完成之发明,必与其受雇之工作有关联,但顾及平衡雇用人与受雇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其重点在于受雇人所研发之专利,依据是否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资源环境:
1. 与实际之职称无关。
2. 与契约上所约定之工作内容无关。
故应以实际于公司所参与之工作,及其所研发之专利是否使用雇用人所提供之设备、费用、资源环境等,进而完成之发明、新型或设计专利,以作为判断依据。

四、出资从事研发

所谓出资聘人,其法律关系或为承揽或为其它契约关系,但不包括雇佣关系;由一方出资,聘请他方从事研究工作,而通常是按件计酬。
出资人除出资外、较无主导地位,仅提供所需资金即可;至于相关技术、设备及研究过程,一般均受聘人自行决定之。故其研发成果权利之归属:
1. 原则上应依当事人之约定。
2. 如未约定,则归属发明人、新型创作人或设计人。

但出资人出资聘人研发,如果不能实施该研发成果,显然不符合公平性,所以但书规定之:
3. 出资人得实施其发明、新型或设计,不须得发明人、新型创作人或设计人之同意。

五、结语

专利法中明定应备适当的专利报酬,但显然并无细部规范其实际报酬依据,是一笔固定奖金、还是依照所创造或保护的专利之商业价值来换算之;鱼帮水、水帮鱼,在利益共生之资本市场里端视雇佣彼此如何拨打算盘。


参考
专利法
专利法逐条释义103.6.13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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