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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透过政府提起WTO诉讼究竟可以获得何种利益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黄文政 2014.10.22 一、 前言 在过去GATT时代,虽然也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是争端小组的报告,必须所有会员国都同意,方才生效。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著名的「负面共识决」(negative concensus),意思是除非WTO所有会员国都反对,否则争端机制报告(概念上类似内国法院判决)即自动生效,大幅提升国际间贸易纷争透过司法手段解决的能力。 此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没有针对当被告国并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报告的执行监督机制。熟悉内国法的朋友都知道,没有真正执行到财产的民事判决只是纸上的判决,对于原告债权人无任何实益,所以诉讼阶段的假扣押、假处分与假执行就变得非常重要。那么台商们不禁要问,如果费了很大的功夫,游说政府为其提起WTO诉讼,究竟可以得到什么利益呢? 二、 实体上的利益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维护各国在WTO框架下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市场进入承诺与对手国遵守WTO法规则。举例来说,一旦我国出口商出口货品进入外国市场后,假使仍然受外国法令歧视,并没有与该国本地厂商立足于同样的市场条件下竞争,则进口国政府即有可能违反GATT第3条的国民待遇原则(通过海关后的外国货品应与本国货品享有相同待遇)。此时,倘若我国厂商已在外国市场用尽一切可能方法,剩下唯一的路就是求助于本国政府,为其提起WTO诉讼。这样的例子每天都在发生。 WTO诉讼的第一个实益,首先就是迫使被告国政府废除不合乎WTO法的法令或政府措施,遵守其在WTO框架下做出的承诺。超级强权如美国或中国大陆也要遵循WTO法,而由小国告大国、大卫单挑巨人(如美国赌博服务案)的例子,在WTO过去十余年的诉讼史上更是屡见不鲜。 其次,由于被告国可能在争端机制报告出来后,并未遵循或完全遵循报告内容,废除或撤销不合乎WTO法的法令或政府措施,此时在被各国未履行报告前,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允许原告国与被告国就报告生效迄今原告国所受贸易上的损失,达成金钱赔偿上的合意。同时,赔偿合意并不影响被告国继续执行报告,最终仍应废除不合乎WTO法的法令或政府措施。既然有金钱赔偿,这意味厂商在推动本国政府进行WTO诉讼后,还有希望参与分配赔偿。这是WTO诉讼的第二个实益,让内国厂商可以从本国政府获得金钱赔偿的分配。 再者,如果原被告两国无法就赔偿的金钱数额达成合意,则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下,我国政府可对外国政府进行报复,暂停外国相类或不同货品或服务、甚至智慧财产权在我国之保护,进而促使外国政府尽速执行WTO争端机制的报告内容。经济上的报复,诚然使原被告国双方两败俱伤,却能促使报复下受损的外国厂商促使该外国政府履行报告内容。在原被告国双方经济体实力相当的前提下,报复不失为执行WTO争端机制报告的有力手段。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是整套的,从发动诉讼到监督执行,不仅可以恢复我国厂商原应享有的市场进入条件,促使进口国政府遵守WTO协定规则,还能提供金钱上的赔偿或以报复为手段促使进口国政府执行WTO争端机制报告。 三、 程序上的利益 根据统计,WTO诉讼通常耗时两年,这对厂商非常重要,许多产品如果长期被进口国法令隔绝于市场之外,形同退出该国市场。因此,台商非常需要民间律师协助其评估,推动政府提起WTO诉讼的时机与方法。因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其次,WTO诉讼只有二审,第一审事实审(争端小组阶段,Panel),第二审法律审(上诉机构,the Appellate Body),二阶段都有严格的时程要求,争端小组与上诉机构原则上必须在严格的期限前提出报告。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发回机制,不同于许多厂商过去有深陷内国冗长司法程序的经验,不会发生案件不断地被上级审发回下级审重新审理的情况。再者,根据统计,在WTO所有的争端机制报告中,被告国最终执行的比率高达八成,显示各国政府非常尊重WTO争端解决机制。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间接给予各国厂商快速恢复其市场进入的程序利益。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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