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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攸关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复边贸易协定─资讯科技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黄文政 2014.10.27 一、 前言 IT 产业居我国贸易出口之龙头,为什么很少听到IT产业要求我们政府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原因在于早在上个世纪末1996年起我国即成为WTO资讯科技协定的成员国,针对该协定所囊括的六项IT产品包包括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的设备、科学仪器与其他产品在内,我国厂商的IT出口产品享有零关税待遇。因此,虽然很多高科技产业已走向毛利3到4%时代,很少看到这些有力厂商积极推动政府洽签自由贸易协定。这也是我国在面临区域经济整合边缘化危机下,唯一看起来平静无风的绿洲产业。然而,高科技业可以从此永保安康吗? 二、 资讯科技协定的基本结构 首先,资讯科技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只有处理关税问题,要求其涵盖的六类IT产品其关税及其他通关费用,必须降为零。 ITA没有处理,今日看来更复杂也更迫切之非关税贸易障碍问题(诸如产品安全相容性测试、原产地证明等) 。 ITA协商之初,就先将议题过于复杂,因此可能延宕谈判的非关税贸易障碍问题排除在当时的谈判之外。因此,我国IT产品出口欧盟或其他国家,仍有可能面临不同产品规格等要求。这些都是在目前第二代ITA谈判中,厂商可以要求我国政府纳入的。 其次,ITA的基本逻辑,是建筑在过时的科技假设上,将若干消费性电子产品(TVs, DVDs, CDs)排除,试问今日集通信、EMAIL、网路、电视、相机、MVS Player于一身的智慧型手机,如何适用于过去消费性电子产品与非消费性电子产品二分法的定义。由我国首次担任于WTO担任原告国的欧盟资讯产品案,该案起因也来自于此,在科技变迁下,IT产品的范围不断地扩张,究竟如何定义IT产品。因此,整个ITA的设计逻辑,完全赶不上科技的变化。以平板电脑为例,在2012年世界关税组织的讨论会议中,即有争论平板电脑是否应归类为电脑?还是应归类为音乐储存器?或是与GPS同分类。争议的实益在于,一旦平板电脑不被认定为电脑,就不能当然享有零关税待遇。然而这种产品分类上的不确定性,将影响新产品的成本结构,以及厂商开发新产品的诱因。尤其值得国内产业关注者,是我国并非世界关税组织的成员国,先天在ITA协定的规则影响力上,即居于劣势。 再者ITA协定虽然有定期审查机制,去检讨现行针对IT产品的关税分类是否合理,是否应因应科技进步适时扩张IT产品的范围。然而该等审查却以全体共识决为基础。相较于科技变迁迅速的IT产业,这样以共识决为基准的审查机制明显功效不足,难以赶上科技的变化。 最后,在最近的谈判趋势中,开发中国家集团本于过去十多年参与ITA协定的经验反省,认为为了扩张其在全球IT贸易的参与与占有率,ITA 应该要针对开发中国家设定特殊待遇。一旦这样的条款形成,我国高科技业实应思考是否应重新布局,把更多的下游制造移转到可以享有更优惠IT产品市场进入的开发中国家。 三、 结论 由于欧盟在欧盟IT产品案中,放弃上诉,该案只有第一审争端小组报告,并未经最后审的上诉小组审查背书。因此我国于该案中的胜利有限,并未能透过后续上诉小组对争端小组报告的肯定,成为「实质上有拘束力」的判决先例。欧盟在诉讼上的技术性撤退,反而保住了其在后续的ITA谈判中更多的空间。类似平板电脑究竟算不算电脑的争议,只会更层出不穷。高科技业不能总以IT产品概括享有零关税为前提,将自己未来新开发的产品,一概推定通通享有零关税优惠。 刻下ITA已进入第二代谈判中,目标在扩张IT产品的范围。然而,与1990年代的国际时空背景不同,中国大陆在第二代谈判中已跃居要角,并积极要求将特定IT产品排除于ITA协定范围外,或给予更长的降税缓冲期间。中国大陆的要求,明显有扶植本国制造商在其内国市场占有率的企图,也强烈地受到美日大国的反对,使目前整个ITA第二代谈判陷于停顿。我国厂商此刻宜积极地结合民间律师与政府进行沟通,试图在美中等列强夹缝中,定义我们的谈判首要目标与可能的获利间隙,俾能利用强国间的矛盾,巩固我国的首要出口产业,而非将国际间的重要谈判视若等闲。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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