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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小企业的隐形杀手:反倾销税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黄文政 2014.10.29 一、前言 日前经济部部长杜紫军指出:台湾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尽管不见得可在奥运拿十项全能冠军,但当单项有机会时,政府应推动中坚企业,盼在某领域、环节,成为全球不可或缺制造商。 然而,当我国厂商竞争力变强时,有能力针对不同市场进行差别取价,在进口国以较本地市场更低的价格销售时,却可能面临进口国政府可能课以「反倾销税」(Anti -Dumping Duty)的风险威胁。质言之,厂商一路走来累积的生产学习经验、长期生产成本降低与出口竞争力,可能一夕间被进口国政府课以反倾销税抵销。我们不禁要替厂商问,在法律上有何手段可提供救济? 二、何谓倾销 简单来说,倾销是指厂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将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各国对于倾销的管制,不在于反对倾销,因为倾销本身也使进口国消费者受惠于便宜的进口商品价格。因此,惟有当倾销导致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有实质损害、受有实质损害之虞或因此无法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时,各进口国政府才会对倾销进行管制。 构成倾销的实质要件有三: 其一、有倾销; 其二、进口国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有实质损害、受有实质损害之虞或因此无法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 其三、倾销与实质损害、受有实质损害之虞或因此无法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此必须指出,各国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定间的关系,就好像一国之内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各国要课以反倾销税,不是单纯由一国内政自主决定,仍必须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因此,虽然厂商熟知的反倾销救济手段,是配合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调查,在该进口国国内程序中寻求救济,实际上出口国厂商还有最后一个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就是推动本国政府提起WTO诉讼,主张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税措施不符合WTO法。 令人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为止台湾全球第二多被课以反倾销税的国家,根据WTO的统计,总共有140件,仅次于中国大陆。然而,尽管我国厂商是全球被课以反倾销税的第二大苦主,受限于我国加入WTO不久、政府诉讼人才不足,迟至今(2014)年6月我国政府才首次对加拿大提起WTO诉讼前的咨商请求,目前尚无确定消息可知,我国政府是否决定最终让本案进入诉讼程序。 三、我国对加拿大的咨商主张 敏感如你, 一定马上想到,课予反倾销税的前提,在于证明出口国厂商的倾销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受损或有受损之虞间有因果关系,这不仅在出口厂商于进口国国内程序中的主张很重要,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也是重点攻防所在。以下以我国今(2014)年6月对加拿大提出的咨商请求为例,说明WTO反倾销诉讼。 首先,我方指出,加拿大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并未审查是否有其他非关台湾倾销的因素,包括受印度政府补贴的同类产品进口以及加国国内的生产是否过剩在内,导致加国国内产业受损。加拿大也未能证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产业损害,可归咎于我国倾销产品,因此违背反倾销协定第3.5条。 其次,我方指出,加拿大于调查程序之初,未能立即停止调查倾销差距低于出口价格2%的台湾出口厂商,因此违背反倾销协定第5.8条。 由此可见,反倾销决定,是一个充满高技术背景的法律流程,其中有许多法律争点可以操作,例如何谓正常价值、何谓公平地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等等。由于在落日审查前,依据反倾销协定第11.3条,反倾销措施最多可维持五年。五年,往往导致厂商的特定产品,在被课以反倾销税的威胁下,经过成本考量后,主动放弃该国市场。我国厂商如因此放弃特定重要的出口市场如美国或欧盟,形同多年累积下来的努力成为泡影。 除此之外,从诉讼的的角度来说,统计资料显示,在全球42个WTO反倾销诉讼中,进口国竟有39件败诉。出口国高达九成胜诉率,证明在传统的反倾销国内司法程序之外,WTO争端解决机制应是我国出口厂商可以考量的另一选择。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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