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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自由贸易协议的法源基础:GATT 第24条与授权条款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黄文政 2014.11.11 一、 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许多人不免有这样的疑问:当初我们拼死拼活加入WTO,开放那么多国内市场部门,为什么才没几年的光景,我们已经面临东亚区域经济整合边缘化的危机呢? 为什么中韩自由贸易协议,将为我国带来可怕的国家经济安全危机? 为什么台湾的光环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慢慢在褪色? 原则上,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我们若给一个外国更优惠的关税或其他市场进入待遇,就必须将此待遇扩及其他WTO会员国。当初我们加入WTO谈判,就是这样谈的,给美国的优惠也扩及欧盟,给日本的优惠南韩同样适用。正因如此,加入WTO才会如此艰难,因为不仅要面对全部高达一百五十多个WTO会员国个个对台湾瞒天要价,还要考虑给一国的优惠,其他国家全体受惠后,对国内经济整体可能之冲击。正因谈判模式如此,不少外国乐于排在美国之后与我国谈判,因为美国作为世界首强,可以向台湾要到的贸易优惠待遇,一定比自己好得多。行文至此,您不禁有疑问,既然一国受惠、全体受惠,为什么我国还会有经济整合边缘化危机呢? 法律有原则就有例外,以下拟介绍两个WTO货品贸易最惠国原则之例外条款。 二、 两个例外条款:GATT 第24条与「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 (一) GATT 第24条 GATT第24.8条b款,允许各国在缔结自由贸易协议以形成自由贸易区为必要的前提下,可以违反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单独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国(至少一国)彼此间消除绝大多数(substantially)货品的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同时,GATT第24.5条b款并要求,在自由贸易区形成后,个别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对于非成员国,不得高于或更严格于自由贸易区形成前的原本该国对外的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 考虑到各国可能无法马上进行自由化,达成对其贸易伙伴国立即消除绝大多数货品的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之要求,GATT第24.5条c款,允许自由贸易协议参与各国制定过渡协议,在过渡期间内慢慢将关税降为零,并要求自由贸易协议参与各国应制定计划及行程表,预定于一定期间内完成自由贸易区。根据GATT第24条的了解书,合理的过渡期间不应超过十年。 真正令人的关注的,是所谓的「绝大多数」的自由化门坎要求。绝大多数到底是多少,WTO协议并无定义,然而实践上一般都以成员国彼此间的货品贸易量或货品种类超过百分之九十为门坎,认定是否达到「绝大多数」的门坎要求。同时,甚么样的商品可以被排除于「绝大多数」开放的商品范围之外如稻米或猪肉,也成为各国国内利益团体争相角逐之处。 (二) 「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 「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原本是WTO之前、GATT时代的决议,后来被GATT 1994纳入WTO协议中。「授权条款」允许开发中会员国彼此间,可以就部分商品互相消除关税及其他非关税贸易障碍。因此,「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也是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例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中国家,彼此间可以缔结货品自由贸易协议,消除部分货品的关税及其他非关税贸易障碍。然而,不同于GATT第24.8条b款之「绝大多数」的自由化门坎要求,使用「授权条款」缔结的货品自由贸易协议,并无「绝大多数」的门坎要求,因此更适合需要适时保护国内市场、无法完全自由化的开发中国家。国际间诸如南方共同市场、东盟自由贸易区都是以「授权条款」为基础制定,并未达到百分之九十为门坎之绝大多数要求。 三、 结论 回到我国,最受争议者莫过与中国大陆间可能缔结的服务与货品自由贸易协议,其中囿于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在立法院迟未通过,我国与中国大陆间有关货品自由贸易协议之谈判恐将迟延,因为北京不免质疑,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若未能通过,有何实益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外、再谈两岸货品贸易协议? 最近,由于中国大陆与韩国已经宣布完成自由贸易协议的实质谈判,考虑到中国大陆早已是我国对外出口的最大市场,且韩国与我国出口商品高度重迭与竞争,在毛利时代关税差距尤其影响台韩厂商间之竞争,长期若韩国较我国单方享有更优惠的是市场进入待遇,也势将引发更多的外国投资移转到韩国。因此,识者多以为这是我国目前面临最大的国家经济安全危机。笔者认为,考虑到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在立法院寸步难行,最实际的做法也许是在原本ECFA的框架下,扩大早收清单,争取将面板、汽车、石化产品与工具机纳入,也相应地对中国大陆开放更多产品,避免再落入「经济让利换取政治妥协」之疑虑。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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