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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窃盗是否构成普通窃盗
实习律师 苏思鸿

使用窃盗是否构成普通窃盗
甲为一有完全责任能力之人,某日行经一处偏僻无人之骑楼,眼见四下无人,为图一时之便,随手窃取一旁之摩托车作为代步之用,于到达目的地后旋即将其弃置一旁,甲之行为构成普通窃盗罪否?

争点解析
使用窃盗是否为普通窃盗?亦或不构成犯罪?刑法第320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据此,窃盗罪之构成要件为不法所有意图、窃取、他人的动产等,就题意所示情形,甲并非为自己不法所有意图而窃取他人之动产,甲系为了自己使用的意图而窃取他人的不动产,因此通说认为于此因构成要件不该当而不构成普通窃盗。

结论
通说见解,就依法论法而言,除了系欠缺不法所有意图而构成要件不该当外,还有其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因为使用窃盗比比皆是,若皆以普通窃盗罪相绳,则全台法院、地检署未免负荷过重,而且造成窃盗罪之前科犯满街跑,此显非刑法所由设之目的。管见认为本题是否适用普通窃盗罪,仍应就窃盗罪之构成要件来解构,形式上甲虽然仅具「不法使用意图」,不过那是针对摩托车本体而言,而使用摩托车除了使用摩托车本体外,同时会消耗汽油,就汽油部分,不可谓甲无不法所有意图,因此对摩托车本体而言不构成普通窃盗罪,但对汽油部分则会构成普通窃盗罪。不过如果甲于使用后将油加满再予弃置,是否理所当然不构成普通窃盗罪,那也未必,试想使用摩托车除使用其本体外,同时会消耗汽油、机油、耗损摩托车本体、耗损轮胎等,汽油客观上容易判断〈通常藉由油表辨识〉,但如果系短程使用,则机油、轮胎、摩托车本体之耗损则不易判断〈通常需透过证明〉,虽然有点吹毛求疵,理论上仍有可能构成耗损,就此部分不当然因此认定其无不法所有意图,故仍有可能构成普通窃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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