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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致人死伤」系客观构成要件亦或是客观处罚条件
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致人死伤」系客观构成要件亦或是客观处罚条件 某甲开车进入大楼地下停车场,正欲倒车入位时,不慎撞坏在旁汽车之保险杆及方向灯,甲眼见四下无人深怕遭受民事追偿,旋即开车离去孰不知在旁汽车中之某乙正弯身拾取掉落驾驶座旁的随身物,某乙经此一撞额头明显瘀青,探头查看,某甲早已扬长而去,某甲之行为构成刑法第185条之4的肇事遗弃罪否? 争点解析 我国原则上为一成文法国家,刑法系沿袭德国刑法,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而构成要件又可分为客观之构成要件和主观的构成要件,但之所以做如此区分,仅系为了检讨犯罪是否成立之便,构成要件本身是中性的。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情状、结果、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或过失。一般情形如果构成要件该当需主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本题行为人甲客观上有致人于伤,但主观上并无预见且故意为之,至多为过失,然本罪无处罚过失,依此甲并不构成本罪。而所谓的客观处罚条件,乃不法、罪责以外的犯罪成立要件,不管行为人之主观意思,只要客观上有此情状犯罪即成立,例如刑法第283条之聚众斗殴罪致人于死或重伤即为客观处罚条件。之所以做如此认定系因聚众斗殴在场助势具有高度危险性,认定成罪与否有其难度,一旦客观上致人于死或重伤即构成本罪,不再深究主观上是否出于聚众斗殴致人于死或重伤而在场助势,本题于此有其雷同之处。 结论 本题情形实务于上揭见解皆有采之,采客观构成要件者,无疑系严守主客观构成要件需一致,做这样的认定对行为人有利,一如本题情形,一旦行为人抗辩其不知某乙于车内,即构成要件不该当,不构成肇事遗弃罪,至多构成普通过失伤害罪,但采此见解极易造成行为人脱罪的借口,行为人主观上究竟是否知悉某乙在车内,极难证明,单凭某甲空言,即可脱免本罪,绝非本罪所由设之目的。管见以为本罪在于保护他人之生命及身体安全,故不论发生何种事故,行为人皆要下车查看〈即使系车损,亦有确认民事赔偿的问题〉,以确保该法益〈参刑法第185条之4之立法目的〉,否则易造成行为人以此为由逃避该罪之责。 参最高法院98年台上7842号判决 参最高法院92年台上7328号判决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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