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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之公开演出
著作权法之公开演出
学习律师苏思鸿

甲性喜愛唱歌,某日於台北市東區街頭,以電子琴自彈自唱張惠妹之“聽海”,試問甲的行為涉及那些著作財產權?

争点解析
本题涉及那些著作?又其所涉之著作财产权为何?可否主张合理使用?

结论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題甲所演唱之歌曲,符合著作權法著作之定義。然本題所涉著作究有那些,依題意所指系爭歌曲原則上屬音樂著作,另依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OO二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5條第2項著作內容例示第二條〈二〉音樂著作:包含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此外,若甲刻意模仿張惠妹的唱腔、轉音技巧等,依著作權法第7-1條第1項,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2項,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甲所涉及之著作可能為音樂著作及表演,不過為了使本題單純化,表演暫不討論,因此原則上甲涉及的僅有音樂著作而已。
至於就著作人格權部分,該歌曲已被錄製成錄音著作,以專輯來發行,推定其已公開發表,且著作人格權非本題討論之重點,故暫予擱置。然甲究竟涉及那些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據此,甲的行為係公開演出著作人的音樂著作,不過在此須預先說明,“聽海”一曲原著作人與唱片公司究竟有如何協議,姑且不論;例如:將著作財產授權或讓與〈此係為解題之便,故設此條件〉,故仍以原著作人為著作財產權人。甲未得原著作人之同意,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則有侵權之虞。然依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題甲若未對現場觀眾、聽眾收取任何費用,且係自己表演,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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