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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四)沒錢都更怎麼辦?以都更銀行融資實務為核心
都更法制(四)沒錢都更怎麼辦?以都更銀行融資實務為核心
沒錢都更怎麼辦?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然而,現階段源於銀行法第72-2條規定之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總和的30%都更銀行融資。其產生的問題是銀行不能放貸超過30%,將導致都市更新融資連同房屋貸款、建築融資等不動產放款業務全部合併計算在內,如此勢將排擠到其他風險較低的不動產放款業務,銀行自然不具配合都市更新的誘因;其次,就是參與都更住戶間連帶保證,基於住戶的財務背景或存在極大差異,故彼此互不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增加銀行難以收回貸款的風險。[1]不過,若是被認定為危老建築物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建計畫,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制。[2]
都更事業的信託融資方法 一般來說,都更參與者大致上會循以下兩種路徑(1)由地主自組更新會申請更新融資或(2)委託建商實施之建築融資;前者又可分為(1)以原所有權人為借款人付息之舊貸款轉貸;以及(2)以更新會擔任借款人之建築融資,並由更新會之更新信託專戶支付利息;不過,由於向銀行融資需要以相當資產作抵押,故為求順利完工以保障銀行融資債權,需仰賴信託架構下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隊來協助管理專案暨辦理融資事宜;具體的信託安排,乃由建商負責籌資興建,但仍應配合信託與續建機制或同業連帶擔保或商業團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審議通過之方式,以確保參與都更地主與融資銀行的權益。[8]
小結:都更融資的運作機制
[1] 黃博怡等(2016),〈都市更新銀行融資與財務機制之研析〉,《臺灣金融研訓院》,頁1。 [2] 參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之1。本條是新增,詳情請參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686 號委員提案第 21400 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印發,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090411:LCEWA01_090411_00023,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01月20日。 [3] 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 [4] 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3項以下。 [5] 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68條。 [6] 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69條。 [7] 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85條。 [8] 同上註1,頁20。 [9] 同上註1,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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