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舉發案聽證作業方案

經濟部智慧局修正專利舉發案聽證作業方案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於2月8日公告起即日實施[1]。舉發案件中,智慧財產局允許聽證目的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機會。本次修正新增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聽證程序進行等規定。

 

為明確專利救濟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7年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若行政機關有依法或認為有必要者,得舉行聽證。並且,依第54至56條規定有關聽證舉行之程序。

 

其中,參與程序的人員主要可分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主持人。主持人由承審審查人員中指派,當事人為舉發與被舉發人,而利害關係人則可以為因專利權存否影響權益之人。

 

本次修正主要刪除 9.聽證程序進行規定中當事人資料或聽證陳述書之提出期限規定,並於4.相關文件或證據轉送增列相應要求。

  1. 聽證公告前,本局應將當事人合法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證據轉送給對造當事人;聽證公告後至聽證期日 10 日前,當事人僅得依本局聽證通知函所列事項,以書面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並同時送交對造當事人。
  2. 舉發人所提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變更原舉發理由之法條或具體事實或具體事實與證據之關係者,依法不予審酌。

 

實質上,規定文字強調智慧財產局將文件或證據轉送對造之責,也說明當事人僅得依通知函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此外,若對原舉發理由或具體事實與證據關係者有變更,也將依法不予審酌。

 

除了明確文件資料提交的要求,本次修正也提升外國人士使用程序的便利性,於14.聽證之語言規定,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翻譯人員。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您可能有興趣:

一、專利法預告修正草案            智慧局預告「專利法修正草案」摘要報導

 

二、我國專利之舉發                    (一)(二)(三)(四)(五)(六)

 

三、專利舉發簡介                        專利舉發



[1]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自即日起實施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6697-69db6-1.html (最後瀏覽日:2021/2/18)。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