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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来所提问:本公司因经营不善,将结束营业,但又担心将来负责人会有法律上责任,该如何处理?
客户来所提问:本公司因经营不善,将结束营业,但又担心将来负责人会有法律上责任,该如何处理?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之解散原因,有法定解散、强制解散及任意散解,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欲结束营业,依公司法第316条第1项规定,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始能决议解散。决议解散后,应于十五日内办理解散登记并办理申报营业税,四十五日内办理当期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申报。
而依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故解散后应仍应依公司法第322条以下进行清算程序,于检查公司财产、催报债权、了结现务后,始能清偿债务,再将剩余之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派。
清算人(原则上以董事为清算人)于清算完结后,并应于十五日内编清算期内之收支表、损益表经监察人审查,并请股东会承认,始能解除清算人之责任。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于十五日内向法院申报,办理清算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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