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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不动产被假扣押,抵押权人仍可声请强制执行

抵押的不动产被假扣押,抵押权人仍可声请强制执行
许仁豪 律师
2011-12-29

 
客户陈女士来所洽谈:
朋友向我借了一笔钱,并提供房地让我设定第三顺位的抵押权,没想到后来朋友周转不灵,没有办法如数还我钱,我想要透过法律程序来追回我借他的钱,请问:我应该如何进行求偿?因为朋友的房地现在被假扣押中,我是否还可以主张强制执行?
 
 
本所许仁豪律师答复:
由于你是房地的抵押权人,依民法第87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因此你可以提出抵押权证明文件,向法院声请取得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后,再依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1项第5款的规定,据以声请强制执行拍卖该房地取偿即可 。
 
 
不过,碍于你的抵押权顺位仅是第三顺位,依民法第874条的规定,抵押物卖得的价金,是按照抵押权成立的次序来分配,也就是说必须先分配给在前的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以后,如果还有剩余价金才能分配给你,因此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建议对于你朋友的房地可能拍卖的价格,应该有所评估,以免发生拍卖的价金都被在前顺位的抵押权人优先分配,自己却分文未受清偿,到头来做了白工。
 
 
至于虽然你朋友的房地因为被假扣押而暂时无法任意移转、处分,但是并不表示你不可以声请强制执行,依强制执行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已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财产,他债权人再声请强制执行者,已实施执行行为的效力,于为声请时及于该他债权人,应合并其执行程序,并依参与分配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你还是可以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只不过法院不需要再重复一次查封的动作,就可以直接进行拍卖换价的程序,等到将来拍卖换得价金以后,如果优先分配给你及其他抵押权人的债权以后,还有剩余可供分配的金额,再依强制执行法第41条第3项的规定:「声明异议人未于分配期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为起诉之证明者,视为撤回其异议之声明,经证明者,该债权应受分配之金额,应行提存」,分别将声请假扣押的债权人应受分配的金额予以提存或者与其他债权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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