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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配偶依法可主张之权利

丈夫过世,配偶依法可主张之权利
许仁豪 律师
2011-11-18

 
客户问题:
我先生日前罹患肝癌,医生说可能不久人世,由于他的名下仅存房屋1栋,价值约新台币一千二百万元,他的母亲担心我参与分配遗产,打算在先生过世后出售该栋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全数分配予先生与前妻所生的三名子女。因为我年已有50多岁,加上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请问:我将来是否可以继续住在该栋房屋?如果该栋房屋出售,我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
 
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44条的规定,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应继分是与第一顺位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平均。因此,若被继承人未事先预立遗嘱的话,配偶可以与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的三名子女互相平分遗产,应继分各为四分之一。
 
本件当事人之先生百年之后,对于该栋房屋之所有权,当事人依法拥有四分之一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包括继续住在该栋房屋内。
 
且当事人先生的母亲并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原则上没有继承或者管理遗产的权利,依法无权处分该栋房屋,如有擅自出售的情形发生,当事人可主张是所有权人而不受买卖契约之约束,当然也没有履行契约之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若当事人先生是在生前已将该栋房屋赠与给他母亲,该栋房屋就不属于遗产范围,当事人也无法继承取得;如果当事人之先生是在生前同意他母亲代为出售,但没有将所得款项赠与给他母亲的意思,那么该笔出售房屋之款项还是属于遗产,当事人仍然可以继承取得,在应继分的范围内主张返还;又如果当事人之先生是以遗嘱赠与的方式,将该栋房屋全部送给他母亲时,因为该栋房屋是其仅存的财产,一旦赠予给其母亲,势必侵害当事人之特留分,因此依民法第1223、1225条之规定,可在特留分(配偶的特留分为应继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当事人先生的母亲主张由该栋房屋售出的款项中加以扣减后取回,以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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