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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业禁止条款应注意事项
企业竞业禁止条款应注意事项 某公司董事长来所询问,若该公司希望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约,但又听说此等契约未必有效,应注意何等事项?
答:
一般企业就为避免员工将来离职后,以在公司所学之专业,加入竞争对手之团队,进而对于公司造成威胁,故常见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约,或是于劳动契约之中,加入竞业禁止之条款,然而,此等契约条款之效力,往往在争讼过程中,为企业与员工争执之焦点,实务上最高法院仅以条款之「合理性」为判断之依据,但具体之标准,则未见说明。
依民法第247-1条规定:「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之约定无效: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四、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竞业禁止此类限制员工行使权利或有重大不利益事项之条款,首应注意者,即是否为「定型化契约」条款,若是,则要考量是否「显失公平」,实务上一般则以是否有代偿措施,竞业禁止期间及区域是否合理等因素作为判断之基础,竞业禁止期间,因各产业之属性而有所不同,至于代偿措施之有无,虽实务上法院认为未必因此影响竞业禁止条款之效力,但亦会以员工之专业性与代偿措施之有无或多寡,认定相关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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