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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争议之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案争议之救济途径 某公司总经理来所询问,该公司承揽之某政府标案与该机关产生争议,请问厂商有何合法救济申诉管道?
答:
关于「招标、审标、决标」等事宜,其具有行政处分性质,若有争议,厂商可以书面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厂商对于公告金额以上采购异议之处理结果不服,或招标机关逾期不为处理者,可于收受异议处理结果或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依其属中央机关或地方机关办理之采购,以书面分别向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所设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审议判断视同诉愿决定。申诉之审议判断做成时,若对其不服,可提付仲裁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
关于「履约、验收」等事宜,其属于民事合约事项,若有争议,厂商应先与机关进行协调,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厂商可以书面向前述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该调解若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但多数政府采购合约会特约要求厂商要先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始能向仲裁机关提付仲裁。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关于「停权处分」,即于期限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其属于行政处分。例如验收不合格,而厂商未提异议、申诉时,机关自得予以停权。反之,如厂商已对验收不合格提出异议、申诉时,则机关暂时不得停权,须待异议、申诉处理之结果而定。厂商于接获停权通知后,可以书面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若对异议的处理结果不服或机关逾期不为处理,可以书面向前述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厂商未于时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诉,或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不受理或作出申诉判断认为该停权处分并无不当时,机关应即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以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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