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回首頁
公司财报不实之法律责任

公司财报不实之法律责任
游嵥彦 律师
2012-03-28

 
(一)前言
近年来,全球经济大举衰退,除了天然灾害、通货膨胀等因素外,那些领着高薪的美国华尔街金童所为的经济犯罪,更是一个重要直接导致全球经济不景气发生的原因,成为压倒骆驼最后一根的稻草。而在经济犯罪的过程中,不论是基于洗钱、非常规交易、掏空公司或公司间利益输送等犯罪类型,或出于为达犯罪或掩饰犯罪之目的,无不伴随着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实之情形。是以,本文即在探讨在公司财报不实之相关法律责任[1]。
 
 
(二)公司财报可能涉及之人员
1.按「每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左列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一、营业报告书。二、财务报表。三、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前项表册,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规章编造。第一项表册,监察人得请求董事会提前交付查核。」、「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并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或经理人提出报告。监察人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股东会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监察人办理前项事务,得委托会计师审核之。监察人违反第一项规定而为虚伪之报告者,各科新台币(下同)六万元以下罚金」、「本法所称财务报告,指发行人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依法令规定,应定期编送主管机关之财务报告。第一项财务报告应经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出具财务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声明。前项会计主管应具备一定之资格条件,并于任职期间内持续专业进修;其资格条件、持续专业进修之最低进修时数及办理进修机构应具备条件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公司法第228条、第219条及证券交易法(下称证交法)第14条分别定有明文。
 
 
2.准此,从前述等相关规定可知,公司财报的编制系属于董事会之职权,并多由经理人协助制作,而监察人则职司公司财报的查核; 后经会计师签证公司财报,审核公司财报是否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编制,以及公司财报是否完整与正确地揭露公司经营资讯。
 
 
(三)公司财报不实可能涉及之法律责任[2]
1.行政罚锾
依上述证交法第14条第3项之规定,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须签名或盖章公司之财报,并出具财务报告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声明。是以,倘公司财报虚伪不实或隐匿之情事,主管机关得依证交法第178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课以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
 
2.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人与监察人若对公司财报有虚伪不实或隐匿之编制,除违反刑法伪造文书罪外,亦可能涉犯下述特别刑法之规范:
a.依证交法第174条第1项第6款本文之规定,于前款之财务报告上签章之经理人或会计主管,为财务报告内容虚伪之记载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b.依商业会计法第71条规定,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或依法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之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或记入帐册。
 
二、故意使应保存之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表灭失毁损。
 
三、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内容或毁损其页数。
 
四、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录,致使财务报表发生不实之结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会计事项或财务报表发生不实之结果。
 
 
3.民事责任
a.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责任
依民法第184条第2项之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准此,复依证交法第1条之规定,开宗明义明文为发展国民经济,并保障投资,特制定本法,应属保护投资人之法律,是董事、经理人与监察人若有故意编制不实财报,除依同条第1项规定外,亦可能因第2项之规定,对善意投资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b.证交法第20条、第20条之1
依证交法第20条之1第1项及第2项规定,同法第20条第2项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其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对于发行人所发行有价证券之善意取得人、出卖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一、发行人及其负责人。二、发行人之职员,曾在财务报告或财务业务文件上签名或盖章者。前项各款之人,除发行人、发行人之董事长、总经理外,如能证明已尽相当注意,且有正当理由可合理确信其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免负赔偿责任。综此,除须对善意投资人负损害赔任外,发行人、发行人之董事长、总经理更因前揭之规定,须负无过失责任,故对公司财务之编制不可不慎之。
 
参考资料及连结:
1.限于篇幅限制,本文仅以有股份有限公司无探讨对象。
 
2.参阅林俊宏、林秋君,财务报告舞弊之法律责任,会计研究月刊第316期,页63~66。
 
 
浏览数  
将此文章推荐给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