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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听监看员工通讯是否违法?
公司监听监看员工通讯是否违法? 为了掌握员工在上班时间,是否有摸鱼、聊天、上网、讲八卦等情事,老板私自在员工的电话中装设录音设备,或是监控员工的电脑萤幕并予以侧录,以求全面掌控员工动态,此举是否有触法之虞?而嗣后若真由录音或监视影像中取得员工有涉嫌泄露营业秘密、或与厂商收取回扣而涉及背信等刑责,是否可以将此一录音拿来做为证据?
第一个问题,监听员工电话、侧录员工电脑活动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类此情事,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315条以下的「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条规定:「无故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此一规定,在加密的电子邮件中亦有适用,而刑法第315条之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员工即便在公司上班时间,即便是利用公司电话谈话,或是用公司的电脑上网做私人浏览,都算是「非公开活动」,公司的负责人或主管都没有合法的权源,是不能录音、录影的。否则即有涉及妨害秘密的嫌疑。在国外的司法实务上,曾经出现过,只要事先告知员工,一切侧录的行为即属合法,不过目前在台湾还没有 类似的判决出现。
而目前台湾司法实务上曾有见解认为,企业主除非事先告知员工、或有合理怀疑之理由认为进行监听、监视、录音或录影可搜集员工与工作相关之证据或犯行,或为工作相关之目的有实施监听、监视、录音或录影,且使用手段方法与目的间具有合理关连,可未得员工之同意监听、监视、录音或录影外,其他情形俱不得任意以非法之方法侵害员工之隐私权。
值得注意的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违法监察他人通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认为此一规定所规范之对象为一般人民,而非仅为执行职务之公务员,是以企业主若对员工上班期间的谈话、活动予以录音、录影,实务上认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是刑法的特别法,应予优先适用。
第二个问题是,若是真的在录音、录影的过程中搜集到了员工涉及泄漏营业秘密、背信、侵占等不法证据,得否用以成为呈堂证供?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审判时判断的依据,因此,若是雇主以刑法上妨害秘密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据以在刑事程序中做为审判的依据。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刑法与民法的证据法则有所不同,故于民事程序中,即便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亦有可能被法官所采信而做为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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