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之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大多数的人仍然不知要如何处理消费争议,依消费者保护法,消费争议之处理可以分为申诉与调解及消费诉讼: (一)第一次申诉:依「消费争议申诉案件处理要点」规定,由目的事业主管单位函请被申诉之业者妥适处理,例如一般性商业纠纷由经济发展局发文予业者,业者应于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如消费者认为未获妥适处理,得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诉。 (二)第二次申诉:消费者进行第一次申诉,如业者未能妥适处理,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43条第3项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诉。第二次申诉由消保官召集业者、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调处。如有较为重大之案件,亦得不经第一次申诉,直接依第二次申诉程序处理。 (三)调解:消费者依前述申诉程序如认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本县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消费诉讼:消费争议,依业者营业所所在地或消费关系发生地(订约地、履行地、侵权关系发生地)决定管辖权之归属。并有消费者保护团体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及免缴裁判费等消费诉讼之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