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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法目的在规范以下行为,并以强制规定分别课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一、独占、结合、联合行为 (一)独占行为独占行为,谓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或者是二以上事业,实际上不为价格之竞争,而其全体之对外关系,亦有压倒性地位亦为独占。法并不禁止独占地位之取得或维持,而在禁止基于独占地位之滥用。 (二)结合行为结合行为简单而言即并购或是指关系企业,公平交易法并未禁止结合行为,惟因事业结合而达成特定之条件,必须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报。 (三)联合行为联合行为系指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互相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公平交易法对于联合行为采取原则上为禁止,只有在特定情形并且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者,主管机关始为许可。二、不公平竞争 (一)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行为 (二)不诚实的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