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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行政诉讼
我国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争讼三类,普通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一、民事诉讼在发生民事纷争之后,当事人需要寻求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民事诉讼法来选择纷争解决机制。因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使用者付费之概念,本所律师擅依各案件类型,协助当事人寻求最有效率且最适当之解决方案。 (1)民事诉讼起诉、调解、和解、异议、抗告、上诉、再审之诉等程序之进行。 (2)强制执行程序及保全程序之进行。 (3)撤销股东会决议等公司股权争讼案件。 (4)不动产物权争讼案件。 (5)公寓大厦管理相关争讼案件。 (6)汇票、本票及支票票据争讼案件。 (7)保险理赔争讼案件 (8)工程承揽争讼案件。 (9)劳动争讼案件。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对行为人确定是否有刑罚权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以三级三审为原则。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如有不服第一审裁判,得上诉至第二审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审裁判者,得上诉于第三审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不得再行上诉。但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第一审管辖权则是属于高等法院。本所可办理以下刑事诉讼: (1)各类刑事案件之辩护。 (2)被害人提出告诉之代理。 (3)陪同警局、调查局制作笔录。

三、行政争讼处理公法上争议案件称之为行政争讼程序,分成诉愿及行政诉讼。 (1)复查、诉愿、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 (2)商标专利之行政救济。 (3)土地征收补偿费行政救济。 (4)税务纠纷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