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上合法权源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于同一商或类似商品者及构成商标权之侵害,至于如何判定近似,则是指有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之虞。对于他人侵害自己之商标权,应如何处理,以下分述之:一、民事救济依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故可对侵权人请求侵害状态的除去、侵害行为的防止、损害赔偿。二、刑事救济依商标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该条各款法定侵害商标权之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下罚金。而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明知为前条商品而贩卖、意图贩卖而陈列、输出或输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下罚金。而犯前二条所制造、贩卖、陈列、输出或输入之商品,或所提供于服务使用之物品或文书,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