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公布最新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事实上,两岸法院审理涉及两岸案件,都遇到了如何送达、取证及执行的困难,然而这些还是最基本的程序问题。虽然目前两岸之司法互助仍有赖双方的安排与合作,然本所有多位具有中国司法考试合格之律师及配合大陆籍律师顾问,对于两岸之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具有相当之敏感度,相信能为客户找到最有效之解决方案。